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常見問題彙編」
一、補助對象、申請條件與使用限制 Q1:請問辦理兒童醫療補助資格之申請條件為何? 一、第1類兒童:設籍本市未滿六歲之兒童,且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其中一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十個月者。 二、第2類兒童: 三、第3類兒童:設籍本市未滿六歲之兒童,其戶籍登記為同一父親或母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Q2:請問如何申請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資格? (一)可透過網路、郵寄、傳真或臨櫃至本市任一區健康服務中心辦理,確認核發資格後,會將相關資訊郵寄或以臨櫃領取之方式提供給民眾。 (二)網路申辦:請至「 台北服務通」,搜尋「兒童醫療補助資格」,即可線上辦理。 二、第1類及第2類兒童申請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資格,應備證明文件如下: (二)第2類兒童:檢附上開(一)書證外,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請提供其證明文件 2.特殊個案:本府社會局特殊個案核定公文。 3.特殊境遇家庭:本府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公文。 4.罕見疾病:重大傷病資料查詢授權申請書。 5.重大傷病:重大傷病資料查詢授權申請書 6.未滿2歲之極低體重幼兒: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開立之出 生體重未滿一千五百公克之出生證明。 三、第3類兒童:兒童及父、母(或監護人)之一人國民身分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Q3:兒童醫療補助資格是否有使用年限?需要每年更換嗎? 一、依據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規定,有關補助對象年齡規定如下: 二、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資格不需每年更換,可使用至核發年限到期為止,惟戶籍經遷出北市,相關補助資格即自動失效,另第二類兒童如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個案等,因其證明需逐年核定,所以每年需依據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補助資格。 Q4:兒童父母因工作繁忙無法前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兒童醫療補助資格,可否請人代為申請? Q5:目前有哪些特約醫療院所? 二、補助內容 Q1:請問兒童醫療補助項目及內容? 取得補助資格者,各類補助對象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第1類補助對象: 二、第2類補助對象: 三、第3類補助對象: (一)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詳情可至下方本局官網連結兒童醫療補助專區查看。 三、就醫與退費 Q1:如果到非特約醫療院所就醫,可以申請退費嗎? A: 不行。依據規定,需至本計畫之特約醫療院所就醫,始得享有對應補助項目。 Q2:小朋友同時持有第3類兒童和第1或2類兒童補助資格的話,掛號費可以減免2次嗎? Q3:如果已有補助資格,但至特約醫療院就醫時未能即時驗證兒童醫療補助資格,是否可申請退費? 四、資格認定 Q1:兒童與祖父母同住,祖父母在臺北市設籍已滿10個月,兒童父母親設籍在外縣市,是否符合辦理兒童醫療補助資格? Q2:兒童在國外出生,是否符合辦理兒童醫療補助資格? Q3:如果第2胎生了雙胞胎的話,可以申請兒童醫療補助資格嗎? Q4:如果兒童已申請加入健保但尚未領到IC卡前,是否可申請兒童醫療補助資格? A: 依個案狀況有所不同且申請須符合相關補助資格條件,建請致電本市12區健康服務中心或逕向本局承辦單位醫事管理科02-2720-8889轉7122洽詢。 Q5:兒童與父母親遷出臺北市後又遷回,是否符合辦理兒童醫療補助資格? A: 否,補助資格因戶籍遷出本市即失效。若第1類兒童隨父、母遷出臺北市又遷回,需待父、母之一設籍本市滿10個月始符合申請條件;設籍起算日係最近一次戶籍遷入日。 Q6:兒童之父母親因工作需要派駐國外最近返國,是否符合申請兒童醫療補助資格條件? A: 需視戶籍是否遷出而定,若第1類兒童隨父、母遷出臺北市或出境遷出又遷回,需待父、母之一設籍本市滿10個月始符合申請條件;設籍起算日係最近一次戶籍遷入日。 Q7:父母離異均不在臺北市居住,但兒童與親友設籍臺北市,是否符合第1類兒童醫療補助資格? A: 不符合,需父、母(或監護人) 之一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10個月者。倘另符合第2或3類兒童資格時,則可依規定申請。
A: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共分3類補助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未滿六歲之兒童,且具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特殊境遇家庭之兒童。
(二)設籍本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且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
(三)設籍本市未滿二歲之兒童,且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出生或治療之極低體重兒童。
A:
一、第1類與第2類兒童至本市任一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辦,第3類兒童至本市任一區戶政事務所申辦。
(一)第1類兒童:「含詳細記事」兒童及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1.低收入戶:本府社會局低收入戶核定公文。
A:
(一)第一類兒童:一般兒童補助至6歲以下。
(二)第二類兒童:未滿2歲極低體重早產兒、低收入戶或社會局特殊個案補助至6歲以下,若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兒童依據衛生署公告年限為準,最多可補助至12歲以下。
(三)第三類兒童:第三胎(含)以上補助至6歲以下。
A:
臨櫃辦理者,可至本局網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市民服務 » 特殊照護 » 兒童醫療,網址 兒童醫療補助專區,下載並填寫「申請附件3-非監護人受託申辦兒童醫療補助證委託書 」後,備妥相關文件至12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辦,或以非臨櫃方式(網路、郵寄、傳真)申辦。
A:
有關本計畫特約院所名冊可至兒童醫療補助專區 查看。
A:
(一)急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二)七次兒童預防保健門診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三)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一)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二)急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三)七次兒童預防保健門診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四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及醫療費用自付額。
(二)急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三)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A:
不行。就醫時只能選擇最優補助資格項目使用,且不與其他補助重複補助。
A:
若補助對象已有兒童醫療補助資格,至本計畫之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因故未能即時使用兒童醫療補助者,應先行自付相關醫療費用,並應於就醫日起7日內(不含例假日),攜帶兒童醫療補助資格及相關醫療費用收據至原就診之醫療院所辦理相關退費事宜,如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因故未能順利退費,或未能於7日內返回原就診之醫療院所辦理退費者,可於就醫事實發生1年內,備妥相關文件至本市12區任一區健康服務中心辦理退費事宜。
A:
不符合補助資格,依據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10個月才可申請補助資格。
A:
於國外出生之兒童,歸國設籍於本市後,始得依據規定申請兒童醫療補助資格,惟於取得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前皆屬自費醫療,尚無法補助健保部分負擔。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僅持有外僑居留證者(即未設籍狀態)亦不符合申請資格。
A:
設籍北市時,雙胞胎中較晚出生的子女視為第3胎,申報戶籍時可同時於戶政事務所申請第3類兒童補助資格。而較早出生的子(女)為第2胎,則不符合第3類資格;若雙胞胎尚符合第1類兒童條件時,則可申請第1類兒童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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