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於115年4月16日函頒「臺北市吸菸區設置管理要點」。設置標準依據該要點第5點規定:(一)應設置於非禁菸場所或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所定場所。(二)應有明顯之標示。(三)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 之處。
本府於115年4月16日函頒「臺北市吸菸區設置管理要點」。
設置標準依據該要點第5點規定:
(一)應設置於非禁菸場所或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所定場所。
(二)應有明顯之標示。
(三)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
之處。